外国人
(一)外国人、法律援助、翻译
——直击我市首例向外国人提供法律援助案件
4日上午9时许。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
“咚”,随着法官一声法槌敲响,两名涉嫌组织他人过境中国的偷渡犯被押上法庭接受审判。
(二)当事外国人:
我认罪,并感谢中国律师帮我辩护
审判期间,当法庭进行到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程序时,审判长让法警为两位当事人搬来了椅凳,让他们坐着回答问题。
在审判进行到法庭辩论时,李某向法庭道出了这样一段内心“独白”:“给在座的各位造成今天的麻烦,我很抱谦;我承认违法了中国的法律,我认罪,并愿意接受中国法律的处罚。事先,我不了解中国的法律,我帮助北朝鲜族人到韩国,在我们国家不是犯法。这几个月我自己进行了反省,是我错了。我希望法官能念我是初犯,能从轻从快处罚。我想念自己的亲属和子女,期待早一天见到他们。”
……
因为需要翻译的缘故,这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一直进行到当日上午11时才开完庭。至于法院能否采纳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那要等到最后的判决结果才能知晓。趁法官宣布休庭之时,记者通过翻译现场采访了李某。
“你在烟台犯了法,是否会想到还有烟台的律师替你‘说话’?”记者问。
“真的没想到,我好感动,都不知道对他们说什么感激话了。不管判决结果如何,我都真诚感谢他们的帮助。”李某回答。
(三)外国人在中国“犯了事”
为什么还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韩国人在我市“犯了事”,我们为什么还要帮他“说好话”?带着这个问题,记者来到我市法律援助中心,采访了张玉芬主任。张主任介绍:“这位韩国当事人在烟台组织他人偷渡,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没有委托辩护人,所以由法院指定辩护,我们法律援中心就为他指派了两名声望高、业务素质强的律师。给外国人提供法律援助,这在我市法律援助史上还是第一次。开庭的当日,我们还特派了援助中心的赵副主任和杨光律师两人到庭,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律师的案件质量,监督他们是否为当事人尽职尽力了。”
“外国人在我国哪些领域里可以享受法律援助?”记者问。
“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可以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根据2003年9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接受刑事审判,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体现外国人的司法人权保障,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目前,我们对外国人开展的法律援助主要在刑事审判中。”张主任介绍说,“李某之所以成为我们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因为他尽管有国籍,但在中国语言不通,也没有钱聘请辩护人,像这种情况,尽管他自己不能聘请辩护人,但法院也会为他指定辩护人,这体现了我们的司法制度对外国人的人权保障。”
屈指算来,我市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已有10个年头。在这10年间,为几万名打不起官司的贫困老百姓掌起了一把“保护伞”,而这一次为外国人提供的法律援助,也从此开启了我市为外国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先河。
这第一例的出现,是与时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密不可分的。我市是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近几年,我市招商引资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涌入我市,进而外国人在我市“犯事”也已经从无到有。其中,也有一部分“犯事”的外国人由于不能支付高昂的律师费而寻求法律援助,这就会使以往我市的法律援助对象几乎全部是中国人的现状发生变化。相信,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还会有外国人进入我们的法律援助范围。
新闻链接:
外国人可以有条件地成为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接受刑事审判,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体现对外国人的司法人权保障,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审判中获得法律援助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按外国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中国人在该国的民事审判中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那么,我们也对等地给予该外国当事人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其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如果与中国签署了法律援助司法协助协议,该当事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经审查符合我国法律援助的条件,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